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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贼猎取独行挎包女子 一团伙抢劫、盗窃、抢夺数罪并罚

会昌信息港 2010-3-29 17:44:43
会昌法院网讯:2月1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团伙犯罪公诉案件,被告人肖林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一年,罚金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3000元。被告人时小青(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七年零六个月,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罚金8000元。被告人刘春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罗小(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8月5日至同年8月19日,被告人肖林生伙同被告人时小青在会昌县城夜间,采用猎取和尾随独行挎包女子的手段,骑摩托车飞车抢劫一次,抢得壹部诺基亚手机、壹本户口本、壹颗白珍珠、壹张农业银行卡及壹个钱包(内有人民币700元,一张1 00元台币)。用同样手段抢夺五次,抢得手机四部及现金等物,共计价值6000余元。结伙与被告人罗小一起流窜会昌县、赣州市章贡区等地盗窃六次,盗得摩托车四辆,电动车二辆,共计价值17000余元。被告人刘春茂于2009年8月份在明知是被盗摩托车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以价格700元和200元从被告人肖林生、时小青手中购得一辆黑色三菱太子款摩托车和一辆白色豪进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黑色三菱太子款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900元,白色豪进牌踏板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林生、时小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劫罪;乘他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夺罪;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罗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春茂明知是赃物,还对赃物以低于市场价进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林生、时小青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刘春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罗小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肖林生、时小青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林生、时小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小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林生、时小青、刘春茂、罗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服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时小青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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