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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要点

会昌信息港 2010-7-3 10:33:46
一、项目审批和管理

  1、项目建设要有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概算调整和投资计划的批文,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环保、土管、规划等部门的意见)。

  2、项目开工要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在实施中,建设规模、内容等发生变化或达不到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要重新报批。

  4、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单位的成立要经过

  批准。项目经理和技术、财务等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要有资格、

  技术职称证书。

  5、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计划、财务、质量、进度、安全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制度,并贯彻执行各项制度。在施工现场建立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勘察设计

  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必须符合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的要求。

  2、勘察设计(变更设计的投资额超过有关行业标准,设计变更数量和设计修改的)变更程序要符合规定,重大设计变更应经过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三、招标投标

  1、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要求。招标不得有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和应招未招标等违规行为。

  2、招标条件。招标人依法成立,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需核准。

  3、自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有自行招标能力、资格,并经核准。

  4、代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招标代理要符合委托程序,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与委托招标人签订合同,在招标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5、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应依法经过批准,邀请对象应在三个及以上,且均具备相应资格。

   6、招标公告发布内容和媒体应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内容要完整,不得有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

   7、投标人资格要满足国家、行业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不得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资格预审应按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不得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

  8、开标,应在截标之时和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评审委员会组成应符合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应与招标文件载明一致,评标报告内容完整。确定中标人程序应符合规定。

  9、招标投标要公开、公平、公正。不能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法人参加投标。

  10、签订合同要及时、规范,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1、中标单位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12、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各责任方要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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