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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会昌信息港 会昌县教育局网站 2011-12-30 20:51: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学校安全法规规定的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

第四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 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及程序

第六条 对安全工作不到位的学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学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本学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疏漏并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对聘用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扣津贴(奖金)、辞退(解聘)等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学校的安全事故进行认真调查,调查核实后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学校安全事故的分类

第八条 安全责任按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分为五类:

(一)一般过错: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控,工作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造成人员轻伤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较小经济损失。 

(二)重大过错:一次5人以下轻伤(不含5人)。

(三)一般事故:一次5人以上轻伤;一次1~5人重伤;一次10~99人食物中毒。

(四)较大事故:一次死亡1~2人;重伤5人以上;一次10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出现死亡病例。

(五)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食物中毒3例以上死亡病例;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条 食物中毒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类:

(一)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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