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伙同他人 多次网吧抢劫
会昌信息港
互联网
2011-4-1 20:56:36
江西法院网讯 3月29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欧某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欧某犯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佰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欧某、许某(绰号“德国”,在逃)、“狐狸”、刘某(在逃)商量一起去搞钱。次日凌晨3时许,四人带了一把西瓜刀窜至会昌县城“若水网吧”。见被害人肖某身材瘦小较易下手,许某、刘某即上前对肖某进行搜身,被害人肖某凯见状即上前阻止。被告人欧某、许某、刘某、“狐狸”就将肖某凯拽至网吧门口走廊,强行对肖某凯进行搜身,肖某凯不从,欧某遂抽出随身携带的西瓜刀,朝肖某凯左头面部砍了一刀,尔后,欧某等四人从肖某凯、肖某身上搜得三张上网卡后逃跑。经鉴定,肖某凯的伤情程度为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某采用暴力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欧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其指定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的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欧某、许某(绰号“德国”,在逃)、“狐狸”、刘某(在逃)商量一起去搞钱。次日凌晨3时许,四人带了一把西瓜刀窜至会昌县城“若水网吧”。见被害人肖某身材瘦小较易下手,许某、刘某即上前对肖某进行搜身,被害人肖某凯见状即上前阻止。被告人欧某、许某、刘某、“狐狸”就将肖某凯拽至网吧门口走廊,强行对肖某凯进行搜身,肖某凯不从,欧某遂抽出随身携带的西瓜刀,朝肖某凯左头面部砍了一刀,尔后,欧某等四人从肖某凯、肖某身上搜得三张上网卡后逃跑。经鉴定,肖某凯的伤情程度为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某采用暴力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欧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其指定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的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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