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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出赔偿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会昌信息港 会昌法院网 2011-8-29 16:30:53
俩原告的儿子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车主依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将赔偿款2万余元打入被告账上。此后,被告并没有将该款付给俩原告。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陈某人民币7331.65元,返还原告蔡某人民币16163.3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17日,俩原告的儿子陈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10年7月13日,会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召集交通事故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写明:(车主)一次性赔偿死者的父亲赡养费8831.65元,赔偿死者的母亲赡养费17663.3元。据此车主将款打入被告账上。此后,被告没有将该款付给俩原告。俩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被告付给俩原告各1500元,并表示会将款付给俩原告,之后,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事后被告在一定时间内又没有将款付给俩原告,2011年5月23日,俩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责成被告支付所收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代表家属与车主协商调解,依调解协议收取俩原告应得的赡养费,原本无可非议,但(留作自用)不及时全额给付原告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给俩原告,故俩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117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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