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受惊吓把主人撂倒在地 货车司机将人压伤被判赔偿
会昌信息港
会昌法院网
2011-9-27 16:21:15
会昌法院网讯 因货车喇叭声受惊吓把主人撂倒在地上,货车司机路过时将人压伤被判赔偿。9月24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9857.83元,先由财保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38884.4元,余额10973.43元,由被告许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计7681.4元。
2011年4月4日下午,原告牵着牛在文武坝杨梅岗路段右侧水沟边上行走,与相对方向被告许某某驾驶的赣B40909货车相遇,牛受到货车声音的惊吓,把原告撂倒在地上,货车左后轮压到原告身体右侧,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会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按到报案后,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为无法查清该案事发成因,作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另查明,赣B40909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000㎏,事发时货车载货15000㎏。许某某于2010年10月27日向财保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12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某驾驶赣B40909货车,严重超载,遇原告牵着牛在路边行走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牛受惊,造成原告被货车压伤,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牵牛在路边行走时,与货车相会,应该预见到牛可能会受惊的情况,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被牛撂倒在地后被货车压伤,具有过失,承担相应责任。综观全案,双方责任相当,原告与许某某承担同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为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为减少求偿环节,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义务,可直接向原告履行。因原告为行人,许某某为机动车方,按有关规定,行人具有过失的,损失超过强制责任保险部分,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据此,双方虽为事故同等责任,但赔偿由许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2011年4月4日下午,原告牵着牛在文武坝杨梅岗路段右侧水沟边上行走,与相对方向被告许某某驾驶的赣B40909货车相遇,牛受到货车声音的惊吓,把原告撂倒在地上,货车左后轮压到原告身体右侧,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会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按到报案后,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为无法查清该案事发成因,作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另查明,赣B40909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000㎏,事发时货车载货15000㎏。许某某于2010年10月27日向财保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12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某驾驶赣B40909货车,严重超载,遇原告牵着牛在路边行走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牛受惊,造成原告被货车压伤,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牵牛在路边行走时,与货车相会,应该预见到牛可能会受惊的情况,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被牛撂倒在地后被货车压伤,具有过失,承担相应责任。综观全案,双方责任相当,原告与许某某承担同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为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为减少求偿环节,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义务,可直接向原告履行。因原告为行人,许某某为机动车方,按有关规定,行人具有过失的,损失超过强制责任保险部分,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据此,双方虽为事故同等责任,但赔偿由许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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