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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新规让更多农民看病有报销

会昌信息港 2010-12-13 23:28:39
笔者12月10日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要求,我省在2010年的基础上,对参合对象管理、缴费方式等进行了规范。

  意见明确规定,持有农业户口的公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超过缴费期限内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等家庭成员按规定参合的,在3个月内补齐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后,自出生之日起同等享受新农合的补偿待遇。

  我省还要求各地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村居民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如可以采取农村居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村居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村居民主动缴纳。但是不论何种缴费方式,在收缴农村居民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后,应以村委会或以参合家庭为单位,开具规定的收费收据。

  意见要求,从每年第四季度开始收缴农民次年参合自缴费用,年底基本完成。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得超过次年的2月底。当前,新农合年人均筹资水平为15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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