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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女收受巨额彩礼 法院判令予以退还

会昌信息港 2010-4-2 20:24:04
会昌法院网讯:出嫁17岁未成年女儿,索要男方7万元彩礼,法院判令退还49000元。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黄某诉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在原告家中签订“红单”,约定原告支付给被告“长庚”等礼金70000元后即将其17岁女儿嫁于原告结为夫妻。原告按约支付70000元后,被告遂将其女留在原告家与原告一起生活,未曾想不到30天,新娘写下一封信后就离开原告的家,远走他方,拒绝与原告同居生活。为此,原告具状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成被告归还原告礼金及各项费用计78000元。会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收受礼金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给付彩礼后,其女因未与原告缔结婚姻关系,故被告应将原告给付的彩礼予以返还。原告虽未与其女缔结婚姻关系,但原告在签订红单时也应当知道其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仍与其女共同生活,负有一定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被告所收取的礼金70000元以退还70%为宜。原告请求的赔偿其他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会昌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49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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