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本金中抽头 要求全额计息未获支持
会昌信息港
2010-4-3 20:42:47
会昌法院网讯: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要求全额计算利息未获支持。3月25日会昌县人民法院西江法庭对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所欠原告85000元,自借款之日起以每月1.5%利息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以此计算利息未获支持。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原系生意伙伴,两人较为熟悉,后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某举借1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一分五,借期十个月,并从本金中预扣利息15000元,实际出借8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因生意亏本,暂无能力偿还,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逾期利息。会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息利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原系生意伙伴,两人较为熟悉,后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某举借1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一分五,借期十个月,并从本金中预扣利息15000元,实际出借8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因生意亏本,暂无能力偿还,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逾期利息。会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息利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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