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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河挖坑养鱼未使用,淹死小孩要赔偿

会昌信息港 2010-4-5 22:10:15
近日,会昌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叉河挖坑欲作鱼塘养鱼,两小孩游泳,掉入所挖的深坑被淹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被告刘某在水库浅水区的叉河处雇人用挖机挖了一个深约1—2米,面积约50平方米的砂坑欲作鱼塘使用,该叉河属集体土地,但被告考虑到涨水会将该水坑淹没,未将该水坑作鱼塘使用,在旁边竖了一块“禁止游泳”的警示木牌。2009年8月26日下午,原告钟某之女和同伴在附近放牛,因天气炎热一起到叉河里游泳,游的过程中两人踩入砂坑一同被溺死。后两死者的家属与被告达成口头赔偿协议,被告赔礼道歉及各补偿4500元,但原告以赔偿数额过低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叉河挖坑养鱼,后又未作鱼塘使用,理应及时回填消除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虽已竖立警示标志,但明示程度不够,对造成原告之女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之女已14 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下河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原告对自己未成年的女儿有监护教育义务,原告方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据于案件事实和调解情况,结合被告的履行能力,法律对公民人身财产的保护,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数额酌情采纳。因此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总额的10%,计人民币12444元。判决后双方表示服判,法院的判决公正,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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