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上“马夹”包工程 欠人钱款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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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法院网
2011-10-27 16:03:39
会昌法院网讯:以挂靠有资质的公司名义承建工程,因资金缺乏,找到他人合伙出资,却把合伙人出资抽逃。2011年10月26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曾占平诉被告应华荣、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进行宣判,被告应华荣向原告曾占平支付欠款1744250元,并以2分/月的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被告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应华荣以其挂靠的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先后承包了会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道路工程、中控楼土建工程等工程,因缺乏投资资金而寻找到原告曾占平合伙,原告曾占平投入合伙资金1824250元,签了一份《合伙投资协议书》,协议书上加盖了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公章,并由被告应华荣签名。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应华荣抽逃资金,双方遂解除合作关系,签订了《还款确认书》,《还款确认书》由被告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由被告应华荣签名捺印,约定除归还原告的投资款1824250.00元外,被告自愿支付捌拾万元现金给乙方作投资回报利润,并约定了违约责任、还款方式、期限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应华荣仅支付了第一笔款88万元,对以后几笔款项不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应华荣与原告曾占平形成合作投资关系。后因故双方终止了合作投资,并签订了《还款确认书》,双方即应诚实守信,依照《还款确认书》的约定,全部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被告应华荣仅依约定支付了第一期款项88万元后,在其他约定的时限到期后,即不再支付约定的款项,违反了《还款确认书》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清偿所欠款项。被告应华荣所承包的工程系挂靠在被告金果建筑的名下,且被告应华荣与原告曾占平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书》、收取投资款的《收据》均盖有被告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在《还款确认书》上亦盖有被告金果建筑的公章,对被告应华荣与原告曾占平的相关约定进行了确认,被告金果建筑亦应为合同当事人,其亦应依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但被告金果建筑并未依约定履责,因此,被告金果建筑应与被告应华荣承担连带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应华荣以其挂靠的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先后承包了会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道路工程、中控楼土建工程等工程,因缺乏投资资金而寻找到原告曾占平合伙,原告曾占平投入合伙资金1824250元,签了一份《合伙投资协议书》,协议书上加盖了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公章,并由被告应华荣签名。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应华荣抽逃资金,双方遂解除合作关系,签订了《还款确认书》,《还款确认书》由被告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由被告应华荣签名捺印,约定除归还原告的投资款1824250.00元外,被告自愿支付捌拾万元现金给乙方作投资回报利润,并约定了违约责任、还款方式、期限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应华荣仅支付了第一笔款88万元,对以后几笔款项不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应华荣与原告曾占平形成合作投资关系。后因故双方终止了合作投资,并签订了《还款确认书》,双方即应诚实守信,依照《还款确认书》的约定,全部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被告应华荣仅依约定支付了第一期款项88万元后,在其他约定的时限到期后,即不再支付约定的款项,违反了《还款确认书》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清偿所欠款项。被告应华荣所承包的工程系挂靠在被告金果建筑的名下,且被告应华荣与原告曾占平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书》、收取投资款的《收据》均盖有被告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在《还款确认书》上亦盖有被告金果建筑的公章,对被告应华荣与原告曾占平的相关约定进行了确认,被告金果建筑亦应为合同当事人,其亦应依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但被告金果建筑并未依约定履责,因此,被告金果建筑应与被告应华荣承担连带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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