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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倒塌雇员受伤 雇主和房东均担责

会昌信息港 会昌法院网 2011-10-8 16:02:48
会昌法院网讯 雇员在装模板的过程中被倒塌的墙砖压伤,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房东作为受益者则要适当地补偿雇员的损失。9月27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原告魏某请求的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扶养费等共计69344.9元,由被告罗某某承担70%赔偿,计款48541.43元抵减已付款15000元,尚差款33541.43元;由被告邹某某承担10%补偿,计款6934.49元。
原告与被告罗某某系亲戚关系,自2009年5月起,罗某某常雇请原告一起装模板,工资按每天60元计算。2010年6月间,罗某某承揽了邹某某房屋的模板工程,原告也就被罗某某雇请一起装模板,地点在麻州镇老麻州村新农村规划区。2010年7月24日15时40分许,原告在未等到其他人的情况下独自上2米多高的墙体上装水泥柱四周的模板,因窗户上有已装的模板阻碍,欲拆开后再装,实施中墙体左右摆动后倒塌,原告摔下被倒塌的墙砖压伤腿部。原告受伤后,被告罗某某支付了15000元的医疗费。诉讼中,被告罗某某以倒塌的墙体系邹某所砌为由,申请追加邹某为被告。

法院认为,罗某某与邹某某系承揽合同关系。罗某某与魏某系雇佣关系,罗某某作为雇主,对模板的装拆未设置有安全防护措施,且对经验不足的魏某上墙装模板时未有力阻止,以致魏某装拆模板时受伤,罗某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魏某单独上墙作业,疏忽大意,具有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邹某某作为房东,是受益方,对原告的损失应适当予以补偿。被告罗某某申请追加砌墙人邹某为被告,因原告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起诉,不予采纳,可另案起诉,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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