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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房款却遭无赖 法院判决立即过户

会昌信息港 2011-5-5 20:12:50
会昌法院网讯 买受人将房款付清之后,出卖人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过户长达七八年之久,无奈之下买受人只好诉至法院,最终获得支持。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判决被告李某某数日内主动协助原告办好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日被告妻子叶某代被告李某某与会昌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李某某购买县城南大街(吉祥花苑)3号店面。之后被告岳父便按被告的委托将所购店面出租给原告,为此被告岳父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店面出租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租期3年,每月租金1000元。2003年初,被告提出将该出租店面转让给原告,原告于同年2月付给了购房款120000元,至同年4月份时原告将尚差购房款全部付清给了被告,共计158873.20元。同年5月2日被告委托其岳父与原告签订了《店面转让合同》一份。在原告交清了购房款后,被告将该店面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合同、购房协议、纳税凭证、缴款收据、发票等全部交给了原告。2009年12月27日被告与原告又签订了一份《店面转让协议书》,协议内容与2003年5月2日所签《店面转让合同》基本相同,而被告至今却未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好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所签订的《店面转让合同》及《店面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尽协助义务为原告办理好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已违反了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属违约行为,被告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并协助原告办好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应协助办理房屋(店面)产权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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