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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保留未成年人份额 析产理应优先保留其份额

会昌信息港 会昌法院网 2011-8-29 16:24:20
会昌法院网讯:近日,我院受理一起对遗嘱有异议而引发继承纠纷案。原告温带娣状告女婿朱文峰,依据女儿遗嘱继承财产与被告朱文峰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该院判决:一、周根樱生前债权40000元及风险金利息7680元由原告温带娣继承;二、时代广场房屋(第5栋2单元4层404房,含杂物间)归被告朱文峰所有,被告朱文峰应将该房屋遗产部份111571.57元及保险理赔款55298元计166869.57元,保留第三人朱学森必要的遗产份额82790元,余款84079.57元交由原告温带娣继承,限本案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原告温带娣之女周根樱与被告朱文峰于2009年4月30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4月7日生育儿子,取名朱学森。小孩出生后不久,周根樱因失眠、反应迟钝、情绪低、自卑自责等症状于2010年6月29日入住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入院诊断为抑郁发作。2010年7月28日晚周根樱溺水死亡。周根樱生前留下遗嘱,内容为“如果我出现意外,我名下所有财产归我母亲所有,愧对母亲的养育之恩,聊以弥补(尽管知道永远无法弥补)。儿子请朱家人抚养长大,善待他。无法再说其他,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关心培养我的领导,对不起朋友、同事和所有关心我的人……请朱文峰带好儿子!!!”,落款由周根樱本人签名,遗嘱时间为2010年7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根樱所立遗嘱,经司法鉴定系其本人所写,本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故原告温带娣关于按遗嘱继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周根樱立遗嘱时其儿子朱学森尚年幼,该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小孩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关于“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本院对违法的这部份确认为无效,但是,就本案而言,给小孩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以抚养教育费用为限方能体现立遗嘱人之本意,即82790元【( 9740元×17年)÷2】。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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