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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证据不给力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会昌信息港 会昌法院网 2011-8-31 16:04:52
会昌法院网讯: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一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小孩由原、被告各自抚养,6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原告的举证不给力未能得到法院充分支持。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相识谈婚,当年年底按农村风俗成婚,至1998年6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分别于1997年10月、1999年3月生育两个儿子。婚后,夫妻双方能一起劳动,共同创造家庭财富, 2001年5月在会昌县购得房屋1套; 2007年5月在赣州市五洲大道五龙商住楼以按揭方式购得房屋1套;2009年8月以按揭方式购得丰田牌轿车1辆;2010年9月购得北京现代牌轿车1辆;2010年间在瑞金市谢坊镇新民村与曾某合伙投资凤凰沙场。由于双方忽视夫妻感情的培养,相互猜忌,彼此指责对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并愈演愈烈,被告甚至不准原告回家以致于双方自2011年以来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1年6月24日下午,原告带着娘家兄弟到被告家中吵闹引发打架斗殴,原告自感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其抚养,依法分割6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查明,原、被告在购房或经营生意时负债近40万元。会昌县所购套房于2010年8月1日转卖给了钟某某;在赣州市所购套房于2009年4月以原告的名义通过中介转卖给了袁某;由于生意滑坡负债累累,所购丰田牌轿车及北京现代轿车转让给了他人;投资的凤凰沙场,被告于2011年2月18日将其中35%的股份转让给了陈某(自留5%股份)。至此,双方几乎没有共同财产可供分割。原告还举证郭某欠其夫妻95000元债权的借条,基于其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且债务人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证,难于判定真伪,另提供请贴1份证明现居住的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庭审查明该房屋系被告父亲所购,有购房协议为证,因而原告请求分割60万元财产的主张因其举证不给力无法得到法院充分支持,据此,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6条、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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