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胞弟好意买房赠胞兄 不料逝后亲属引讼争

会昌信息港 会昌法院网 2011-9-1 15:54:32
会昌法院网讯 居住在台湾的胞弟回到老家后为胞兄购买房产一幢,不料逝世后却引发了一场亲属间的继承纠纷。8月30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肖发兰与被告肖明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台胞肖发元名下的座落于会昌县文武坝镇南外街作龙垇的房屋所有权归其胞弟肖发兰所有。
法院查明,原告的胞弟肖发元系台胞(1926年生),于2000年7月3日委托亲戚陈会娣在会昌县城南外街作龙垇购得房屋一栋给原告居住。该房购买后,原告于同年7月即搬入居住至今。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均由陈会娣到有关部门办理,因购房协议书的买方上陈会娣签的是肖发元的名字以及肖发元当时未明确产权应登记在谁的名下,在办理中,陈会娣即按买房协议于2000年10月27日产权过户到肖发元名下。2000年11月,陈会娣以“肖发兰”的名义在会昌县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陈会娣领取房产证后将房产证及土地证交到肖发元手上,当即肖发元又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原告。目前,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证件在原告处)。另查明,肖发元系居住在台湾省新竹县,无妻子儿女。1993年5月3日,肖发元与被告及其父母签订了《收养协议书》,收养被告为养孙,并于1999年6月25日经赣州市公证处公证。肖发元收养被告后,曾出资为被告在右水建有房屋一栋。2001年1月,肖发元在台湾逝世。被告通过在台老乡的近亲属得知消息后,便去到原告处,谎称肖发元明天会回大陆右水老家,不下县城,把东西带上去,叫原告把产权证给他,因此,原告便将产权证交给被告。同时,被告要求原告将肖发元住的那间房的门锁打开,在遭拒绝后,被告便撬门锁。原告认为,其胞弟肖发元与被告之间并没有建立养父子关系,被告依法不享有继承权,而原告作为肖发元的同胞哥哥,依法享有继承权,而且房产也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已连续居住使用十一年的时间,遂请求判决肖发元名下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原告之弟肖发元生前出于兄弟亲情,在会昌县城为原告购房,从其动机和目的分析,应当是对原告的赠与。本案讼争的房屋购得后,原告占有使用至今,并持有相关证件。但原告接受赠与后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肖发元逝世之前其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肖发元去世后没有妻子儿女,即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为肖发元胞兄,系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对肖发元遗产的继承权利。肖发元与被告肖明富之间,依照双方的收养协议,为养祖孙关系,但即便养祖孙关系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依法肖发元与肖明富的收养关系未成立。被告肖明富对肖发元不享有法定继承权。综合全案,肖发元生前对原告具有赠与的行为,原告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10余年,而且原告是肖发元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原告请求判令本案讼争的会昌县城南外街作龙垇肖发元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肖发元生前系为他购房,证据不足;被告以自己与肖发元之间系名为养孙,实为养子的辩称,与收养协议和公证书相矛盾,其理由均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收养协议中关于被告享有继承权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即本案原告。会昌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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