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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无过错 公平原则给付补偿

会昌信息港 会昌法院网 2011-9-23 16:21:08
会昌法院网讯 原告之父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并已做支架植入手术,依然在未经被告邀请的情况下,自行到被告处做泥工。因病情发作在休息时死亡,而作为雇主无情地不给予补偿。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有情”的判决,判令雇主给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2011年4月,被告在会昌县西江镇河背村新建房屋,原告之父在未经被告邀请下主动到被告家与其他工人从事泥工工作,工资为70元/天,中午由被告提供工作餐。2011年4月21日下午(15时30分许),原告之父在做工一小时许,即到被告提供的简易方便处小便,后经人发现其倒在尿桶旁,并经确认已当场死亡。另查明,死者于2009年5月15日至2009年5月27日在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心功能1级,医嘱注意休息等。2010年9月24日至2010年9月29日,死者又在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支架植入术后、不稳定型心绞痛,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建议尽快行冠脉血运重建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虽未经被告的邀请,主动到其新建房屋的场所从事泥工工作,但被告发现他来做工后也未予以拒绝,且还向包括死者在内的所有工人提供中午的工作餐,且死者与其他工人一样工资均为70元/天,死者与被告之间符合雇佣的条件,双方构成雇佣关系。死者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并已做支架植入手术,且在出院记录的出院医嘱明确告知应注意休息的情况下,依然在未经被告邀请的情况下,自行到被告处做泥工,其自身存有过错。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用工活动中存在过错,死者的死亡与被告的雇佣活动无因果关系,但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由被告向原告给予14000元的经济补偿较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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