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摩托车 判刑又判罚
会昌信息港
会昌法院网
2011-9-28 16:25:22
会昌法院网讯 9月27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犯有盗窃罪的俩被告人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胡友祥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张文塘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胡友祥伙同他人窜至会昌县门岭菜市场入口处,盗得何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女式跳板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780元。
2011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胡友祥、张文塘会昌县筠门岭镇车心温泉,将何某某停放在华美山庄洗澡店门口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失主查找并要求被告人张文塘交出所盗摩托车,被告人胡友祥则将摩托车送回,该车被扣押后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5848元。
2011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文塘伙同他人将周某某停放在会昌县筠门岭镇长岭村大湾一居民屋檐下盗得一辆红色豪爵太子款摩托车(赣B630Y8)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490元。
2011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文塘伙同他人将何某某停放在会昌县筠门岭白埠村68号旁的一辆灰色本田踏板摩托车(赣B745Y4)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6480元。
2009年2月被告人胡友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1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文塘、胡友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张文塘参与三起价值17818元,被告人胡友祥参与两起价值11628元。被告人胡友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六个月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胡友祥伙同他人窜至会昌县门岭菜市场入口处,盗得何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女式跳板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780元。
2011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胡友祥、张文塘会昌县筠门岭镇车心温泉,将何某某停放在华美山庄洗澡店门口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失主查找并要求被告人张文塘交出所盗摩托车,被告人胡友祥则将摩托车送回,该车被扣押后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5848元。
2011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文塘伙同他人将周某某停放在会昌县筠门岭镇长岭村大湾一居民屋檐下盗得一辆红色豪爵太子款摩托车(赣B630Y8)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490元。
2011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文塘伙同他人将何某某停放在会昌县筠门岭白埠村68号旁的一辆灰色本田踏板摩托车(赣B745Y4)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6480元。
2009年2月被告人胡友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1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文塘、胡友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张文塘参与三起价值17818元,被告人胡友祥参与两起价值11628元。被告人胡友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六个月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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